编者按:
5月11日,中共洪江市委办公室、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遏制耕地抛荒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推动落实国家粮食战略安全,提高粮食生产积极性,确保实现我市粮食生产“稳面积、增产量、提质量”的目标,根据中央、省、怀化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十三条措施。
第一条 坚决扛稳粮食安全政治责任。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关于“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扛起粮食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实行党政同责”的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粮食生产作为“三农”工作首要任务来抓,准确研判粮食生产风险隐患,千方百计防止耕地“非粮化”,开展耕地抛荒专项治理,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将防止耕地“非粮化”,提高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作为粮食生产与耕地抛荒治理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细化考核要求,强化结果运用。同时,将粮食生产与耕地抛荒治理工作纳入对乡镇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条 规范和精准发放涉粮补贴。按照“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的原则,精准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改变用途及抛荒的耕地,一律不予发放补贴资金,杜绝“一边拿补贴、一边荒地”现象。精准补贴后的结余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开展抛荒地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和条件改善,切实做到“谁种地,谁受益”。连续抛荒两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按程序收回土地经营权并组织流转或代耕代种,代耕者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切实提高稻谷目标价格改革补贴的精准性和指向性,按照“种水稻则有,不种水稻则无”的原则,对上年度水稻实际种植者发放稻谷目标价格改革补贴,根据省财政当年安排的资金确定补贴标准,按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标准为每亩25元以上,切实保障水稻种植者利益。
第三条 压实耕地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耕地,闲置、荒芜耕地,对承包方未按要求履行耕种义务导致耕地抛荒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按程序收回土地经营权并落实代耕代种或组织流转。村组集体落实复耕种植粮食且面积达到30亩以上的,视同种粮大户,可以申报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相关补贴。组织流转给第三方的由村集体决定少收或免收流转费,由第三方负责抛荒治理落实耕种,并享受相关补贴资金。流转后如承包户想收回耕种,承包户需补缴耕地抛荒治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依法推进耕地流转。鼓励流转土地经营权,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农户承包土地、村组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可依法、平等、自愿、有偿进行流转。对无力耕种的,村组集体应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承包地;对农户外出创业弃耕的耕地,由村组集体书面告知承包户限期恢复耕种,逾期未恢复耕种的,由村组集体组织代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坚决杜绝耕地拋荒。
第五条 加大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力度。中央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对种植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红薯,含杂交水稻制种)30亩以上的大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每亩补贴标准不低于150元。出台洪江市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对粮食生产进行扶持。①规模种植补贴。对集中连片种植水稻、杂交水稻制种、杂交玉米、薯类30亩以上(含30亩)的,按10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奖补,再生稻追加奖补80元/亩;对购买农业保险的进行保费补贴,除省、市配套的保费补贴外,种植水稻、杂交水稻制种、杂交玉米的按个人应缴部分80%的标准给予补贴。②双季稻种植补贴。引导鼓励发展双季稻生产,对以村为单位整村推进发展双季稻生产,相对集中连片种植200亩以上的,给予种植农户每季种子补贴100元/亩。种粮大户集中连片种植双季稻50亩以上的给予每季种子补贴100元/亩。③集中育秧补贴。推广集中育秧,对种植双季稻开展集中育秧的育秧主体进行补贴,集中育秧可插大田面积30亩以上的每季补贴70元/亩。对种植一季水稻开展集中育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及专业合作组织等,根据上级政策及资金安排情况给予补贴。④种子补贴。对种植一季水稻(含杂交水稻制种)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制种大户)、家庭农场或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按50元/亩的标准给予种子补贴。⑤绿色防控补贴。对集中连片种植水稻30亩以上(含30亩),开展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及绿色防控,实施无公害栽培,秋冬季种植油菜的,按5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奖补;秋冬季种植绿肥的,按3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奖补。⑥ 秸秆还田补贴。对集中连片种植水稻、油菜、玉米30亩以上(含30亩),开展全量秸秆还田的,按2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奖补,对本市内农作物秸秆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不包含秸秆还田)的,且年利用量在100吨以上的,按照“谁利用、补贴谁”的原则,根据其当年实际利用秸秆量给予50元/吨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对耕田、插(抛)秧、烘干机械等水稻生产重点机具进行购机累加补贴,在中央、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基础上,对新购买的农机具等机械设备给予奖补。采购单价在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一次性采购3台以上的(含3台),无相关国家政策补贴的,按购价的30%给予补贴;有相关国家政策补贴的,对补贴后剩余部分给予20%的奖补;省级以上现代农机合作社不受台数限制。采购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对补贴后剩余部分给予25%的奖补,单台设备奖补额度不超过10万元。农机等机械设备购置银行贷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银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2年;鼓励购买农机安全责任险,对一次性购买4台以上农机安全责任险的用户,给予应缴保险费总额50%的奖补;新建省级现代农机合作社一次性奖补5万元。
第七条 鼓励开展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推进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种粮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对服务面积500亩以上,服务机耕、机播、机收、机防等单个环节的服务组织一次性奖补1万元,服务3个及以上环节的服务组织一次性奖补3万元。服务面积1000亩以上,服务机耕、机播、机收、机防等单个环节的服务组织一次性奖补2万元,服务3个及以上环节的服务组织一次性奖补5万元。
第八条 加大耕地抛荒治理资金投入。开展耕地抛荒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市财政从整合乡村振兴、耕地地力补贴、适度规模发展粮食生产专项等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耕地抛荒治理,对积极开展抛荒治理且在5月底前落实复耕复种的主体(农户自己承包的责任田除外),按不低于150元/亩的标准进行奖补。对未纳入当年度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乡镇,耕地抛荒相对严重、集中连片面积在20亩以上的地方,修建机耕路和水渠的,给予单独奖补,具体修建类型和奖补标准参照“第九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措施中的奖补标准执行。
第九条 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突出建设重点,完善项目区灌排系统、机耕道路等基础设施,使项目区灌溉保证率不低于80%,道路通达度在90%以上。在当年度确定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乡镇,对未纳入实施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且耕地抛荒相对严重、集中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的地方,修建机耕路和水渠的,实行“四议两公开”,给予单独奖补。具体奖补标准为:① 干、支、分、农渠进行末级渠道硬化的节水改造工程按梯形规格核算,分30cm、40cm、50cm、60cm、80cm五种规格,分别按80元/米、100元/米、120元/米、140元/ 米、160元/米的标准进行补助。②输水管道、高效节水工程:pe管φ110、φ160、φ200、φ315,分别按40元/米、80元/米、110元/米、210元/米的标准进行补助。③新建机耕道,泥结石或碎石路面:2米宽按照100元/米进行补助,2.5米宽按照150元/米进行补助;3米宽按照200元/米进行补助。④排渠及渠系建筑物(人行桥、机耕桥、挡土墙、沉砂池、消力井等)的浆砌石按照350元/立方进行补助,埋石砼按照450元/立方进行补助,c20砼按照500/元立方进行补助。
第十条 强化指导服务与示范创建。各乡镇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抓紧解决制约春耕粮食生产的突出问题,做好种子、肥料、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供应。因地制宜及时制定生产技术意见,组织相关培训,深入生产一线开展临田指导,确保科学培管措施到位。组织打造一批模式新颖、效果突出、示范作用强的示范样板,各乡镇至少要创建一个面积100亩以上、亩产500公斤以上的优质稻生产示范片。同时,各乡镇要根据耕地抛荒治理任务,按照“宜水稻则水稻、宜旱粮则旱粮、宜经作则经作”的原则,结合实际分别创办一个50亩以上的荒芜耕地复耕复种示范点。强化科学防灾抗灾减灾,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和病虫情报,及时制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生产一线,落实防灾减灾关键技术。做好灾后应急种子等救灾物资的调剂供应,指导农民恢复生产。
第十一条 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花卉苗木生产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坚决制止年度内基本农田和水稻生产功能区内新增“非粮化”面积,确保实现零增长,实行零容忍。对以往形成的果园、花卉苗圃、鱼塘等“非粮化”存量面积,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与要求开展套种粮食作物,逐步退出“非粮化”;对流转到期的苗圃、残存果园、废弃鱼塘等“非粮化”耕地,要尽快恢复粮食生产;对年初已经种植蔬菜、大棚西瓜等生长周期短的非粮作物的基本农田,年度内必须恢复种植一季水稻或旱粮作物。
第十二条 加强金融保险支持。鼓励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洪江市办事处和各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政策性担保贷款支持。争取实施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积极申请开展水稻大灾保险试点。
第十三条 考核奖惩问责。实行粮食生产和基本农田“非粮化”一票否决。凡是没有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及年度内新增基本农田“非粮化”面积的乡镇,年度考核直接为不合格,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年度考核,直接定级为不合格,严重影响全市考核的,进行就地免职。考核总分96分以上的乡镇评为优秀并给予表彰;考核总分79—60分的乡镇评为不合格,给予通报批评并约谈党政主要领导;考核总分59分以下的乡镇,将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强力整治耕地抛荒,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内新增5亩以上连片抛荒且未及时治理到位的乡镇,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村里责任领导进行就地免职,对年度内整治抛荒任务范围内措施不力,造成10亩以上连片抛荒且未及时治理到位的乡镇,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村责任领导就地免职,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全市评选米袋子工程一类先进乡镇1个,二类先进乡镇2个,三类先进乡镇2个,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奖励。
来源:中共洪江市委办公室、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倪自芳